常见问题
如何选定仲裁员?

简易程序的仲裁员选定

简易程序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

 

普通程序的仲裁员选定

普通程序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同时,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

案件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应当各方共同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各方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就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版权所有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3010202001539 冀ICP备10005293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