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仲仲裁规则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以互联网仲裁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互联网仲裁定义

互联网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仲裁平台是指本会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解决争议的专门平台,网址是http://sjzac.org.cn

(二)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三)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虚拟媒介进行的活动;线下是指真实发生的现实中的活动。

第四条 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本会工作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互联网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网络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其他民商事争议均可以选择适用本规则。

(四)本规则是《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仲裁协议形式

互联网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请求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的协议。

互联网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合同中订立的互联网仲裁条款和以互联网仲裁形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第六条 互联网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互联网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互联网仲裁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等)。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七条 材料提交与发送

 材料提交或者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的材料应当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可以随时调阅且可以由本会向其他当事人转发;

 2、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材料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其他当事人查阅。

第八条 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应当在互联网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二)当事人参加本会互联网仲裁程序时,应当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与本条第(一)项提及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本项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为准。

(三)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合同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合同交易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四)当事人变更作为电子送达地址的电子邮箱或移动通信号码后未及时告知本会,本会按照原电子送达地址送达,导致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九条 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二)本会采用多种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的,以最早成功送达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本会在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可以通过系统信息或通过移动通信号码一并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

 第十条 特殊情形的送达

(一)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本会可以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为受送达人生成电子邮箱,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二)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并告知本会为其生成的电子邮箱及密码。

 (三)受送达人确认前述电子邮箱或者提供新电子邮箱的,任何案件材料发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

 (四)受送达人未确认电子邮箱的,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向受送达人送达有关案件材料。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一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向本会提交证据。
   (二)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
   (四)本条规定的证据可以在网络视频庭审中出示。
   第十二条 举证期限
   证据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证据调取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四条 质证
   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书面质证。仲裁庭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自收到证据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认定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数据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二)如下任一方式保障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2、电子数据生成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认证;
   3、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但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三)当事人可以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当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预交仲裁费

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互联网仲裁案件收费办法预交仲裁费。逾期未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相应仲裁请求。

第十八条 受理

(一)本会认为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受理。本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和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二)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

第十九条 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于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反请求申请书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有答辩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组成

(一)适用本规则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争议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书面约定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对互联网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

(三)仲裁庭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三条 程序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转为线下按照《仲裁规则》审理:

(一)当事人应当向本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未补充提交,本会又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二)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仲裁庭无法通过线上方式予以认定的。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的。

第二十四条 裁决及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仲裁文书

(一)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加盖本会电子印章。本会作出的决定书加盖本会电子印章。

(二)当事人要求纸质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电子卷宗

 本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而导致的损失,本会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则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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