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仲裁程序如何确定?

简易程序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适用简易程序。本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书等立案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仲裁员。组庭情况和开庭时间会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

普通程序

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适用普通程序。本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书等立案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普通程序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选定仲裁员。组庭情况和开庭时间会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


特定程序

仲裁确认,当事人在本会立案之前就争议已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本会之外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本会申请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快速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选定仲裁员、答辩、举证和质证等权利和期限,进行快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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