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如何进行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保全种类

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仲裁后,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二份,本会出具公函,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或由当事人自行提交(按照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本会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一式二份,本会出具公函,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或由当事人自行提交(按照法院要求)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明确保全法院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当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仅依据当事人要求向相应法院出具公函。

原则上,在石家庄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法院

3、保全材料的准备

各地法院对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者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

石家庄地区仲裁财产/证据保全,需准备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规定为准):

(1)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末尾写明“此致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及日期。

·需提供相关法院的地址、邮编、电话。

·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保全财产线索。

(2)仲裁申请材料(增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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