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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
我国仲裁裁决,如何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

导读
    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院对仲裁的态度愈加友好,自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积极履行公约项下义务,承认和执行了大量的外国仲裁裁决。同时,我国仲裁机构已多达235家,它们签发的仲裁裁决中也有诸多涉及外方作为被申请人。如果裁决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外方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中方申请人需要在国外执行其财产,那么,中方申请人需要如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呢?环中仲裁团队根据在中国境外(其中包括克罗地亚、肯尼亚、印度、意大利等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实践和经验,与诸君分享下文。
    商事仲裁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域外可执行性,域外可执行性的基础主要在于《纽约公约》。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纽约公约》,符合条件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许多当事方都在商事交易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已有156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我国的商事仲裁裁决主要根据《纽约公约》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讨论的范围为根据《纽约公约》在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的商事仲裁裁决。如何在境外顺利进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早准备。
一、仲裁程序开始前的先期准备工作
    虽然《纽约公约》使得申请人在境外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成为可能,但承认与执行的过程、程序仍然比较费时费力。因此,申请人在准备启动国内的仲裁程序前就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需要调查好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主体和所处位置。
    例如,如果被申请人已经或可能进入到破产程序、破产前置程序,那么对其发动仲裁程序无异于是增加申请人自己的开支和花费。不过,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建议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所在国的专业律师,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或是破产前置程序的债权人申报环节。又例如,如果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财产,财产在其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名下的,那么如果上述关联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而且无法将这些有财产的关联公司拉进仲裁,那么申请人很难执行到财产。
    2、根据资产调查情况,确定拟申请执行裁决的地点。如果拟申请裁决执行的地点不在国内,需要再确定执行地是否属于《纽约公约》成员国,执行地是否对仲裁友好。
    由于《纽约公约》的约定比较原则性,仅在第五条指明了几种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每一种情形的具体判断标准都是按照成员国自己的法律决定或解释的。因此,建议申请人在开始仲裁前先咨询执行地律师,以避免在仲裁过程中出现执行地法院认为根据《纽约公约》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3、如果经过上述两点调查,申请人认为可以推动仲裁的,那么就应考虑执行地的诉讼时效问题,确保今后能够按时准备好申请材料,在未超过诉讼时效时向执行地法院提交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请求。
    同样,《纽约公约》对于申请人提出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没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遵守执行地法院所在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事先咨询执行地律师,了解诉讼时效的时长,以便提前计划好准备申请文件的时间长短。
二、启动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前的准备工作
    申请人拿到仲裁裁决后,便可以开始进行正式的准备工作。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应聘请好一名仲裁执行地的律师代理案件,同时,申请人应根据执行地律师的具体要求进行文件准备工作。
    1、执行地律师的选聘
    一般情况下,因原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对案情最为了解,我们建议申请人通过原仲裁程序的代理律师联系执行地律师,协助申请人选聘执行地律师(包括签聘用合同、制定好工作方案)。
    找寻执行地律师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的代理律师联系同行找到执行地律师,也可以根据各种律所排名、评级榜单来找寻在商事仲裁业务(特别是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
    执行地律师的工作经验对于裁决最终是否能够顺利承认和执行至关重要。同时,执行地律师是否富有责任心,也十分关键。另外,考虑到律师费数额,申请人在选择执行地律师时不必一定选择在多地均有办事处的国际大所,其实选择在执行地当地业务娴熟的国内律所律师也是不错的。
    为了方便执行地律师了解案情以及更好地提供建议,申请人最好先将案件的英文总结、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英文翻译件发给执行地律师。执行地律师会根据上述材料对案件给出分析和预判。申请人可以根据执行地律师的分析和预判,来决定是否推进案件进程。

    2、按照执行地律师的要求准备材料文件
    (1)文件清单
   《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第一,原裁决正本或其正式副本(the duly authenticated original award or a duly certified copy thereof);第二,仲裁协议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a duly certified copy thereof);第三,如果前述文件所用文字不是申请承认与执行地所在国正式文字的,还应提交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的译本(translation certified by an official or sworn translator or by a diplomatic or consular agent)。

    不过,执行地所在国一般都会对上述文件的准备有具体要求或额外要求(有的国家需要仲裁机构对裁决书出具相关证明),因此,申请人必须按照执行地律师的建议准备文件。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在我国国内对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如果执行地律师同意,也可以通过专业翻译机构或者公证处将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翻译为执行地所在国的官方文字,在我国国内将上述译本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当然,有的执行地律师也会建议申请人聘请执行地的公设或宣誓过的翻译员进行翻译,这样,该译本可以在当地法院直接使用,不用再进行公证和认证。
    (2)公证和认证手续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以下简称为《1961年海牙公约》)取消了成员国之间文书的使领馆认证,取而代之的是程序简单的海牙认证(apostille认证)。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文件通过办理律师公证和海牙认证(apostille认证)后便可以在境外使用。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加入《1961年海牙公约》,我国的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和使领馆认证后才可以在境外使用。
    申请人在我国国内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一般而言,公证处可以进行加急公证,申请人一般在一周内可以取得公证文书,但如果涉及对仲裁裁决、仲裁协议进行翻译、校对时,一般会耗时更长一些。但是,公证流程的时间还是可以协商和预计的。但对于使领馆认证,根据不同的使领馆,一般自提交申请之日至获得认证的时间会在半个月到两个月不等,所以需要申请人事先咨询。
    特别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我国的使领馆认证是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受理申请,外交部先对文件进行认证,然后再转交给相关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也设有地方外办和代办机构。仲裁文书和仲裁协议的认证事宜,申请人可以向外交部授权在京商业类文书领事认证代办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方外办提交申请。外交部授权在京商业类文书领事认证代办机构一共有两家,分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和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他们的联系方式可以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gyls/)上查询到。
    上述文件准备完成后便可以邮寄给执行地律师了,执行地律师会将收到的文件以及草拟完成的申请书一并交给当地法院,不过,此时事情才刚刚开始,申请人必须保持与执行地律师的日常联系,了解案件进行,准备律师需要的其他材料。一般而言,申请提交后,被申请人有机会提交反驳意见,法院也会组织一次庭审(hearing)。所以,申请人必须把握机会,与执行地律师通力合作。当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取得更好的案件结果,申请人最好还是聘请一名中国律师,由中国律师负责代理申请人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并与执行地律师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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