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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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英国某科技公司和美国某技术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中国某化工公司为建设某项目与英国某科技公司、美国某技术公司签订了《不使用和保密协议》。后英国某科技公司、美国某技术公司以中国某化工公司违反《不使用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两公司保密技术建造工厂为由,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认定中国某化工公司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违反了并继续违反《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裁决中国某化工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近7.5亿元。英国某科技公司、美国某技术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某化工公司则抗辩该仲裁裁决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情形的事由。

【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仲裁裁决中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的情形的问题,中国某化工公司事实上享有较为充分的意见陈述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包括通过技术雇员、专家证人审阅案件材料以补强举证能力等,不存在被剥夺陈述意见权利的情形。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应当理解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严重违反我国基本法律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利益等情形。中国某化工公司以仲裁庭未平等对待仲裁双方为由主张该裁决有违公共政策,理由不能成立。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在涉案标的额近7.5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与仲裁机构享有的仲裁程序裁量权的界限进行了厘清,支持了外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环境。本案对于促使国内企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国际合作经验,增强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本领等方面也提供了有益借鉴。

合议庭成员:刘育颖  王玉东  李曙霞

法官助理:陈  闪    书记员:王洪燕





来源丨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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