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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是诉讼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推动着诉讼进程,关系法院的裁判结果,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而我国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理论长期未达成一致,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学说,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多变,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理念也出现了新的动态。本文以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案件为研究对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为主要文本,归纳、提炼其中具有指导性、典型性、标杆性的裁判理念,以期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意义。

截止2022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检索“举证责任分配”,显示民事裁判文书95541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10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1929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一. 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的概念以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作为前提,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当事人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且对自己的证明活动能否使法官的心证达到证明标准负责。举证责任的概念有双重性质,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利的事实认定及败诉的后果,需要努力收集和提出证据,即举证对于当事人成为必要的情形或构成的负担;这一层次的举证责任从诉讼一开始就体现在有关原被告收集和提出证据的行为规范之中。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没有举证或者虽然提出了证据却未能使法官的心证达到证明标准,特别是当诉讼到了最终阶段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将会承受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甚至败诉后果;这一层次的举证责任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往往在诉讼的最终阶段才能显示出其作用来。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一般都根据民事法的实体规范在诉讼前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被“客观”地确定下来,且只能由当事人的一方承担而不会同时分配给双方,由于法律事先分配的负担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不相干,原则上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会改变,所以又被称为“客观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1款对应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2款对应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必须具体分配给当事人的某一方才能够体现出其驱动攻击防御的重要意义来,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案件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来,其就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客观举证责任事先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我国民诉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上目前一般采取的是被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分配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指的是按照民事实体法把要件事实区分为导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作为这种效果产生之必要条件的“权利发生事实”、妨碍法律效果发生的“权利妨碍事实”、法律效果虽产生却已归于消灭的“权利消灭事实”以及虽然有关于法律效果的约定但其尚未发生的“权利阻却事实”。很明显,主张权利发生事实的当事人与主张后三种事实的当事人正好构成利益相反的两方,举证责任则按照实体法上每一种权利发生和妨碍、消灭、阻却的要件分类事先配置给互为对手的当事人双方。

《民诉法解释》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参考文献: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减轻一方的举证责任。

案件: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由于专利法并未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作特别规定,而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如果机械的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精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对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已尽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恒基公司拥有并且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以支持其不侵权主张,因此,恒基公司抗辩称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没有完成初步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转移给恒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二  

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同时考虑举证便利的因素来分配举证责任。

案件:尹某华与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及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某兵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法民申70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产品虽以正佳公司名义开发,但合同并未约定由正佳公司承担送检义务。根据合同“乙方确保上述描述的玻璃纤维过滤纸产品在甲方的生产线上进行开发、生产,且产品各项指标送第三方机构检测能达到H&V同类产品指标”的约定,尹某华作为产品开发者,有义务证明其所开发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且其作为当时的正佳公司总经理,亦具有送检的便利条件。原审法院对此认为尹某华负有送检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实务要点三  

在违约方请求酌减过高的违约金时,违约方负举证责任,但守约方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案件:成都鑫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75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衡量违约金的基础为当事人在违约情形下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但是,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根据《投资建设合同书》的约定若兴蜀公司未按时支付投资回购金和投资回报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鑫成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鑫成达公司除资金占用费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引发本案纠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所得数额过分高于鑫成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并予以调减,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该借款法律关系存在,还包括借款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

案件:冯某华、马某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0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马某梅应当对其与宏盛能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马某梅除提供《融资协议》和《收据》外,还应提供转账或支付款项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宏盛能源公司的《融资协议》已实际履行,但马某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融资协议》已实际履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五  

买卖合同双方对付款事实有异议时,应由买方对其是否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不属于法院释明权范畴。

案件:李某与新疆唐之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新民申9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欠付货款的数额而产生争议,唐之彩公司认为李某欠付货款数额为221,828元,李某认为其欠付货款数额为71,828元。原审时,李某为反驳唐之彩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唐某平出具的《收条》,但唐之彩公司不认可《收条》的真实性,认为不是由唐某本人出具。结合李某于2019年2月2日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备注内容可知双方截至本案诉讼时并未对150,000元收条是否为唐某出具以及150,000元是否已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在双方对付款事实有异议时,应由买方对其是否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该项举证责任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的范围,亦不属于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基于上述情形,原审法院认定李某仍负有进一步证明已支付150,000元货款的举证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减轻一方的举证责任。其二,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同时考虑举证便利的因素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三,在违约方请求酌减过高的违约金时,违约方负举证责任,但守约方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四,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该借款法律关系存在,还包括借款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其五,买卖合同双方对付款事实有异议时,应由买方对其是否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不属于法院释明权范畴。

来源:判例研究编辑部

审核:君丰

编辑:方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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