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目录
仲裁研究
中国如何完善体育仲裁法律制度?专家:先从兴奋剂争议解决角度推进

“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保障——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专题研讨会”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体育法》、《仲裁法》修订之际,多位与会专家呼吁,为实现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目标,加强体育法治建设,应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国特色体育仲裁法律制度。

中国如何完善体育仲裁法律制度?专家:先从兴奋剂争议解决角度推进

为何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学者指出:仲裁解决体育争议是大趋势

为何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院长、仲裁研究院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进指出,仲裁解决体育争议既是国际大趋势,也是建设体育强国的迫切需求。

黄进介绍,自1984年国际奥委会建立国际体育仲裁院以来,仲裁已经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首选方式。我国正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体育更加大众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体育纠纷会越来越多,且日益受到大众关注。

“我国的体育争议不能都拿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去解决,也不能全靠体育组织内部机制来解决。”黄进认为,我国需要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纠纷具有特殊性,应当通过独立、公正以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解决。”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将“体育强国”纳入“十四五规划”当中,特别是在2035年远景目标当中明确要建成体育强国、健康中国。体育仲裁是体育强国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基地主任马宏俊直言,体育仲裁具有及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特殊性,立法机关对于是否需要在立法中明确、细致地规定尚有疑问。但他认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体育仲裁也是我国建立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

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反兴奋剂部部长李浩说:“体育仲裁制度非常重要,不只是一个争议解决机制,且更是对体育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如何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

专家建议:先从兴奋剂争议解决角度推进

体育仲裁如何定位?我国应该怎样构建体育仲裁制度?黄进介绍,应当通过修订《体育法》,完成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架构,再通过修订《仲裁法》和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补充。

“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包含跟体育有关的商事纠纷,也包括体育行业纠纷。”黄进认为,体育仲裁应当成为体育协会内部解决机制的上诉机制。内部机制解决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体育仲裁,作出终局性裁决,为纠纷解决画上句号。

黄进提到,体育仲裁需要司法监督。体育仲裁机构应当“一枝独秀”,而不是“遍地开花”,设立一家体育仲裁机构就可以了。体育仲裁机构的治理结构,应当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认为,《体育法》修订不应排除商事仲裁机构受理体育纠纷,应将体育仲裁视为特殊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机构还是民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法务审核处处长贺淑芳提出,体育仲裁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托奥林匹克运动建立,其管辖权受到各单项体育组织的承认,受理国际体育纠纷。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需要探索国内、国际裁决的相互认定问题,探索国内、国际程序对接问题,统筹考虑国内外仲裁制度的一致化、规范化和统一化问题。

“我国不应建立简单的防御机制,应当保持国际化视野,主动谈判合作与国际接轨。”贺淑芳认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应当处理好法律和自律的问题。体育仲裁制度应当明确哪些纠纷需要仲裁管辖,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哪些由法院来管,哪些自行解决好,这些需要认真考虑研究。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赵健表示,中国承办大量的国际赛事,要求我们用国际标准、国际视野来处理体育争议与国际接轨,体育争议特别是兴奋剂案件急需中国建立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国内体育仲裁可以考虑先从兴奋剂争议解决这个角度开始推进。

当前体育仲裁的立法进程如何?

《体育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体育仲裁”专章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冬奥会临近,体育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会日益增多。当前,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否具备?具体的立法进程如何?

据悉,早在1995年,《体育法》获得通过时,就已经为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做了铺垫,其中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不过,上述该规定与其后出台的《立法法》相矛盾。《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通过法律予以规定。这意味着,不再许可国务院就此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导致体育仲裁制度仍待构建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包括《体育法》(修改)。目前的《体育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体育仲裁”专章,这意味着或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体育仲裁机制。一旦《体育法》修订获得通过,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也将依法建立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基地主任马宏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人大社建委正紧锣密鼓地推进《体育法》的修订工作,体育仲裁是否应当独立成章,是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

当前体育纠纷化解现状如何?

政协委员:国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混乱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曾提出关于体育法修改的建议或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提交了关于《体育法》修订以及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提案。

“《体育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体育界、法律界一直在呼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设立体育仲裁机构。”李大进在其提案中指出,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建立,导致国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混乱,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严重脱节,体育领域各参与主体普遍不熟悉体育仲裁机制,不利于公正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也不利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研讨会上,李大进同样呼吁,加速开辟我国体育领域的第三方争端解决路径,即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通过体育仲裁逐步扩大我们在体育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体育仲裁具有其专业性和自治性,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不单能解决体育纠纷,更涉及到对体育规则的解释权和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李大进建议,待《体育法》、《仲裁法》修改完成及体育仲裁程序、规则颁布完备后,应着手组建独立设置非行政的体育仲裁机构。

据悉,在推进立法的同时,国内已有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在《体育法》领域“深耕细作”。李大进所在的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在国内综合性律所中较早成立专门的文化体育事务部,在体育领域日常法律服务、反兴奋剂专项法律服务、国际体育仲裁与体育经纪等领域做了有益探索。该律所文化体育部负责人宫晓燕律师,还将作为中国奥运代表团首次聘用的外部律师,随团提供法律服务。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 高鑫 

编辑: 柴畅


版权所有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3010202001539 冀ICP备10005293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