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目录
仲裁研究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2 年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相关法官会议纪要、文章中裁判观点基本保持一致,并延续了以往的裁判逻辑,现将最高法院2022年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新裁判观点,按照涉及问题领域分类梳理如下:

一、合同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限定为:1.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范;2. 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因此,对于存在违反招投标制度、不具备相应资质、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包人明知并认可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但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如不明知,则该合同有效。另外,转包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效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上,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该补充协议其并非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具有结算和清理双方债务性质的独立性约定,则亦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施工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1. 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 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 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应当首先提供其对案涉工程组织施工投入资金、材料、人工的证据。

原则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 】 25 号)第 43 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如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则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如工程验收合格,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三、责任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挂靠场合下,即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由挂靠人对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该约定并不能成为免除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理由。 同时,在被挂靠人并未参与工程建设(亦未收取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不能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被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在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场合下,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四、结算与鉴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则上司法鉴定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除非鉴定对象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或有意义,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 年修订)第 96 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尊重合同双方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如已经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对工程结算程序有明确约定,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在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在诉讼中又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淮许。在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据实结算。

五、优先受偿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的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同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仍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违章建筑不易折价、拍卖,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竣工验收与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修责任是承包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推定工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即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但承包人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承担保修责任。另外,如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在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却未主张和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推定工程质量合格。

来源丨走近民法典

转自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版权所有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3010202001539 冀ICP备10005293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