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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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德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

德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德国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裁决四川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德国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四川某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某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某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某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79条第3款被视为已送交(对等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适用的准据法,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采用邮寄方式送交文书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某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某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某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法院认为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某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某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某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应当准许承认和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起典型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本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风范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营造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氛围,发挥了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丨成都国际商事法庭

转自丨商事仲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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