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活动
王娟蕊:石仲助我成长之华丽转身

作者: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发布于:2016-12-29 16:00:09

石仲助我成长之华丽转身

王娟蕊

 

    我是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仲裁员。我为律师的身份自豪,但更为我仲裁员的身份感到骄傲。

 

    2012年,我有幸被聘任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倍感欣慰的同时也感受到了肩上的重担。自成为石仲的一员至今已过去了四年的时间。在这四年里,我从开始办理一些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慢慢到裁决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从担任独任仲裁员到组成仲裁合议庭担任首席仲裁员;从一名单纯的代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专职律师到学会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居中裁决仲裁员。总之,自从担任仲裁员以来,我学到了许多之前不曾接触的知识,不仅学会了如何去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从另个一角度讲更学会了如何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石仲可谓是我的良师益友。

 

    石仲让我完成了一个角色的转变。律师和仲裁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角色。律师只会考虑被代理人的单方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正当利益。而仲裁员不同,仲裁员需兼顾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兼备这两种身份的我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角色,从律师到仲裁员再到律师,角色的变换让我不断地学习成长。律师的身份有助于我在仲裁审理期间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有更深刻的认识,仲裁员的身份有助于我更客观更合理代理案件。在石仲我学会了两种角色的完美统一和实时转换。

 

    石仲让我完成了一个认识的转变。作为律师,到法院办理案件一贯遵循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凡是争议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没有确凿的证据仅凭当事人陈述无法认定事实成立,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而仲裁则有所不同,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在我担任首席仲裁员办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单纯的追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诉累,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则既可以体现仲裁的公平合理,也可以实现一裁终局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卖方为上海一家电气公司,买方则是河北一家大型国企,合同约定买家指定交货,分期付款,即合同签订后,买方即向卖方支付20%的预付款,待卖方将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后,买方支付60%的货款,货到验收并调试合格后,买方支付10%的货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买方支付剩余的10%的货款。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即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20%的预付款,卖方开始生产货物,并向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了货物,但收货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并非买卖合同指定人员,其后买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再未支付,于是卖方以要求买方支付后期货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买方辩称未收到货物且已超过时效,因此拒绝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卖方无法证实收货人员即为买方指定交付货物的公司的工作人员,且无法提供合同附件,不能证实所交付货物为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如果严格按照法院审理案件的思路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实已经完成了全部的交货义务,仲裁庭恐无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对此意见高度一致,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买方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后向卖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如果买方未收到相应货物,其完全可以不用支付货款,且该笔货款支付至今已有五年有余,如果确实支付了货款而未收到货物,买方势必会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或者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时间过去了五年之久,买方不仅未催促交货,也未要求返还货款,此情况非常不符合常理。此时,卖方又提交了一份买方向法院起诉合同约定的收货方付款的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买方向本案合同约定的收货人交付了货物、收货人应当付款的事实,该判决书佐证了卖方已实际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事实。我们从交易细节上判断,卖方肯定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但定案证据似乎又不是特别完备,正在我们为此深感苦恼和无奈之际,石仲三部的唐部长给我们普及仲裁原则和精神时强调“仲裁委裁决案件必须公平合理”,一语点破梦中人,我突然意识到诉讼与仲裁的根本区别,意识到不能以固有的诉讼思路作为仲裁案件的裁决思路,否则,很难实现裁决结果的公平合理。诉讼案件两审终审甚至可以再审,而仲裁一裁终局,裁决结果一旦做出即为生效,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所以裁决案件必须全面考虑,既要考虑证据的严谨和完整,也要考虑案情事实的客观与合理,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保证裁决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该认识的转变,突然让我茅塞顿开,仿佛找到了为当事人主持正义的尚方宝剑,两位边裁的意见和我的意见高度统一,一致认为买方应当依约支付合同款项。此案件带给我深深的思考,也让我对仲裁的评判原则有了极大的意识转变:公平合理是仲裁的最高要义,仲裁并不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唯一裁决准则,仲裁不同于诉讼,诉讼是“两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中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保证审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某个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没有实现实质正义,但当事人可以选择“二审”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仲裁中仲裁员(尤其是简易程序中的独任仲裁员)如果同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审理案件,虽然大多数案件中也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会出现个别案件中客观事实真实存在而证据不充分导致当事人最终败诉的情况,更可悲的是连救济的途径都没有。此种情形中,仲裁员虽然维护了案件的形式正义却忽略了案件的实质正义。因此仲裁中公平合理的准则反而更能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真正做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统一。

 

    石仲让我个人素质得到完美的提升。通过办理不同种类的仲裁案件、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培训和学习,既增长了我在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知识储备,又锻炼了我的工作能力,学会了掌控庭审现场,准确迅速地在当事人的论述中提炼出有效信息、正确判断,勇于适时地打断当事人不必要的陈述,查明当事人拟表达和隐藏的案件事实,以便准确高效地审理案件、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结果。

 

   石仲助我不断成长,我愿为石仲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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