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活动
李晓阳:一枝一叶总关情

作者: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发布于:2016-12-29 15:49:46

一枝一叶总关情

                                        ——写给石仲二十岁生日

李晓阳


     今年是石仲设立20周年,20年的历程自有许许多多的故事。而我,与石仲的“交情”,前后算起来也有16年了。

 

 


     和许多朋友一样,对于仲裁的起初印象,仅仅限于《仲裁法》的原则规定,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出它真实的样子。甚至,有时对照着仲裁员的规定条件胡思乱想:8年,这么长的从业期限,何时才能达到?到时候岂不老了?

 

     而与石仲的近距离接触,是在2000年。那时候,我还在国企做法务。有一天,按照部门领导的指示,前往石仲找“唐部长”咨询一些专业问题。走进业务二部的办公室,一名和蔼干练的女士接待了我。我当时有些发懵:在我的臆想里,部长之类的领导应该是一位年老者,而眼前这位年轻女士就是部长?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唐部长深厚的法学功底,娴熟的处理纠纷技巧,让我大开眼界,也给了我们公司很大的帮助。至此,和石仲的联系正式开始。

 

     此后,与石仲的联络与合作,断断续续的进行。令人不能忘却的是,2007年,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件,将我与石仲的联系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强了对石仲的进一步认识。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某个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且人数众多,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尤其是,涉案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政策性很强。作为公民一方的代理人,我的心里真是忐忑:一是普通公民向国家机关“讨说法”,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怎么也算“民告官”。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处理结果,关乎民生大计;二来,既涉及法律针对性规定的缺失问题,又涉及政策适用问题,如何合理合法地处理本案,更是重中之重。但是,我的这种担心,随着案件程序的推进逐渐消除。我注意到,庭审成员的组成,都是实务界资深的专家,业务部长亲自担任办案秘书,这就奠定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基础,博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庭审程序方面,对于几十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故而案件当事人众多,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其一致性,又有其特别性。就此,仲裁庭采取了“以一般情况为主线,兼顾特殊”的处理原则,庭审程序得以有序开展,并依法进行了处理。期间,尽管几经周折,但还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该案还经过了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程序,更进一步检验了裁决的合法性和所体现的专业水准。此后若干年,河北省律师协会搜集整理非诉及涉外案例,本着再次学习的目的,我撰写了案例整理材料及评析意见,有幸被录用。这也算是二次学习的成果吧。

 

     其实,真真切切地与石仲的情缘,还是从被聘为仲裁员开始的。记得承办的第一个案件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时,我正在参加省政法委执法检查,被派驻外地。接到组庭通知,心情很是激动。这样的学习提高机会当然不能错过。经与办案秘书沟通,对面临的两项工作进行了合理安排,实现了两个任务的圆满完成。我清晰地记得,该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一方违约,守约方以通知方式解除了合同,又将解除合同作为请求之一提出,此项请求是否还需要在裁决主文中进行裁判。对此问题,在反复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基础之上,做出了判断:在“本庭认为”部分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不在裁判主文中重复处理。此观点当时得到了主管业务部门领导的支持,在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得到了印证。此后,开始陆陆续续办案。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才真正了解到仲裁的完整程序,切切实实体会到了石仲人的付出和喜怒哀乐。每一宗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无论繁简,每一个都是由事而理,由理而法,由法而断。这凝聚着石仲人的多少心血!

 

     经过若干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有一种感触越来越强烈,那就是:仲裁机构作为非诉纠纷的处理机构,相对于司法机关,其业务开展更依赖于当事人的信赖。所以,公正原则的坚持、专业水准的体现和良好的职业态度,更是生存发展的基本。随着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责任感也就越来越强烈。也算是对自己乃至对所服务的机构负责吧。

 

     如果说,案件处理是一种业务提升、视野扩展的训练,那么,参与规则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不仅体现了石仲的开放性与包容性,更加让每一名石仲人具有了“家”的归属感。

 

     一路走来,石仲蓬勃发展。经过二十年的光阴,她已经成长成一棵郁郁葱葱的大树。二十岁,于人类,更是美好的青春。而我们,每一个有幸成其为一份子的石仲人,是其中的一梢枝丫、一片树叶。在共同走过的岁月里,有幸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为她的发展壮大献策献力,为她的也是我们的未来增光添彩!而这种美好,还在必将继续!此时,我要说,无论是一片小小的树叶还是一梢小小的枝丫,对于石仲,都关乎着一样的情意!

   

      祝福石仲,祝福石仲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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