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发布于:2015-11-03 15: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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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
作者:崔建远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2月1日
推荐语:
中国物权法研究的里程碑和新起点
——评崔建远教授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
综观崔建远教授已经出版的各类专著,从1992年的《合同责任研究》到2011年的《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共同点,也即在出版专著之前,就已经围绕相关研究主题发表了大量的论文。由于这些专著都是在作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故而很多问题都体现了作者本人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其中,《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尤其如此。在该书出版之前,作者不但发表了大量研究物权的论文,而且先后出版了《准物权研究》、《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等专著和主要面向学生的《物权法》教科书。因此,《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实际上是集作者以往研究成果之大成的巨作。该书以近120万字的篇幅,系统、全面、深入、细致地讨论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的物权法制,立场鲜明、内容详细、创新众多,既创造了中国物权法研究的里程碑,也为今后学界研究物权法提供了新起点。
阅读该书之后,令我印象深刻的尤其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解释论,兼顾立法论
正如《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的副标题所揭示的那样,该书乃是“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来探讨物权规范与物权学说的。从该书的体系编排到内容处理,无不体现了此一主旨。实际上,从作者以往发表的论著来看,主要就是在对中国现行法进行解释论的作业。这种以解释论为主的研究方式,或者说法教义学的研究,是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学界的通行做法。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们对于本国法的理解和适用,另一方面又体现出法学家对于本国法的尊重,有利于培养读者对本国法的信仰。在国内许多学者偏好立法论研究,忽视、轻视乃至无视现行法的情况下,作者对于解释论的这种坚守和倡导,无疑显得十分可贵,已经并将继续对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重大影响。
就解释论的工作而言,该书对于解释论的贯彻可谓十分到位。毫不夸张地说,关于中国物权法的某一法条或者制度的理解及适用问题,几乎都可以在这部书中找到答案或者相关的思考。即便是对于那些看似明显不妥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规定为用益物权客体的做法,作者都不轻言废弃,而是尽力将其解释得具有积极效果(第488页)。这和我国学界不少学者动辄以域外法制及其理论为据指摘中国法、甚至将中国法批评得一无是处的做法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然而,《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并没有局限于一般的解释论,而是在坚持解释论的基础上,当认为需要回应有关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或者认为应当弥补现行法的不足或填补其缺陷时,就毫不犹豫地提出立法论方面的意见。例如,针对物权行为问题,该书以将近100页的篇幅(第79-172页),首先从解释论的角度阐释了为何作者认为中国物权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然后又从立法论的立场论证了未来民法典不应采纳该理论的理由。又如,在讨论善意取得制度时,该书一方面从解释论的角度详细研究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专门从立法论的角度指出:“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物权法》将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统一规定在同一个条文,极易模糊两者的差异,似有斟酌的余地。未来修法或制定新法时,宜分别规定,且明晰地规定两者在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方面的不同。”(第234页)。再如,该书既从解释论的角度讨论了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问题,又从立法论的角度主张应将登记作为地役权的成立要件(第636-637页)。这类立法建议由于是建立在解释论的工作之上的,是在作者明了现行法的基本构造及其优劣后作出的,故而比那种抛开现行法而空谈立法论的做法更有针对性、建设性和说服力。
二、类型化思维,细节化研讨
德国学者恩吉施、拉伦茨等人曾经提出并倡导“类型论”的研究方法。不知崔建远教授是否受到了德国学说的影响,《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对于许多问题的探讨,都在努力贯彻类型化的思维方式,避免采取那种非此即彼的极端做法。例如,针对作为物权客体的不动产的表现形态,该书结合中国现行立法,分别讨论了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定着物,贮水池,水库,养鱼池,铁轨,在建房屋,停车位、停车库等九种类型(第47-51页)。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该书详细讨论了其在现行法上的具体表现及其例外(第64-69页)。关于《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问题,该书探讨了其在个案中适用的七种情况(第228-231页)。对于法人所有权,该书分别讨论了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出资的企业、社会团体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第399-400页)。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该书分别考察了外墙、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停车位和停车库、地下室、防空洞、绿地、锅炉房、会所、幼儿园和小学校等9类情况(第414-422页)。针对《物权法》第192条前段所称“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该书分析了其所包括的三种情形(第759-760页),等等。这种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及其研究结论,其实更符合我国多样性的立法和复杂的现实生活。
在贯彻类型化的思维方式的同时,该书对于众多细节的分析也详细到令人惊叹的地步。例如,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该书从五个方面做了详尽的类型化分析(第471-472页)。为了解释未经登记的物权为何不同于债权,该书举了三个例子加以说明(第23页)。针对《物权法》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中的但书,该书分析了其应当包含和不应当包含的各种情形(第571-574页)。根据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特殊性,该书详细讨论了地役权与相关用益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第639-640页),等等。
作者所坚持的这种类型化思维和细节化研讨,既有利于人们对现行法的理解和适用,也有助于推动学界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对于司法实务界的工作人员来说,该书甚至可以被作为中国物权法的操作指南来使用。
三、既坚守传统,又长于创新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在对中国物权法进行解释论的作业时,并非仅凭个人的主观好恶进行研究,而是尽量运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及大陆等地通行的民法理论来解释现行法,以便得出既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又切合中国立法实际的研究结论。例如,针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作者以我国大陆及台湾通行的学说为据,结合中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讨论了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第64-69页)。对于中国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域外立法及理论多予承认的制度,例如先占、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等等,该书也结合传统理论予以介绍。另外,从该书“凡例”中对于各类注释方式所作的说明,以及书中所引德国、日本、台湾等地学者的大量著述,也可以看出作者对于传统理论的尊重和坚守。
该书在坚守传统民法理论的同时,也有大量的理论创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书第十六章以90页的篇幅详细介绍了准物权理论及其制度。这无疑和作者此前对准物权所作的精深研究密切相关。另外,在一些具体理论和制度中,例如关于物权的客体理论(第40-45页)、关于《物权法》第16条第1款是否规定了公信原则(第173-176页)、关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中登记要件的理解(第218-220页)、关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辨析(第273-275页)、关于物权救济模式的选取及其依据(第295-314页)、关于相邻用水关系与取水权的协调(第448-449页)、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问题(第488页)、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问题(第493-495页)、关于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第540-543页)、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第586-589页)、关于海域使用权的目的与功能(第604-606页)等等问题,都可以发现作者观点的创新之处。
四、既进行批评,又善于借鉴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一书在体系编排和内容处理上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书中专门开辟了“辨析”、“论争”等板块,针对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细致的、甚至是全方位的分析和辩驳,通过辩论来形成、论证作者的见解。例如,针对中国法是否采纳和将来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第79-172页)、《物权法》第16条第1款是否规定了公信原则(第173-176页)、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有效(第205-215页)和价款是否需已经支付(第217-218页)、物权救济模式的选取及其依据(第283-295页)、学者所称“所有权为各别权利之总合”、“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性质相同、惟机能有异而已”是否妥当(第370-376页)、抵押合同是否为物权合同(第771-772页)等等问题,书中都介绍并批评了相关学者的观点,具有鲜明的辩论色彩。另外,对于目前还不存在通说的问题,作者则介绍不同的观点并加以评论,给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或者肯定性见解。这些做法便于人们比较、评价不同的学术观点,有助于促进民法通说的形成,为不重视学术批评、缺乏学术争鸣的学界引进了鲜活的辩论风气。
当然,对他人的观点进行学术批评并不意味着作者固执己见。该书在序言中详细列举有关人员对于《物权法》教科书的改进建议及其采纳情况,书中随处可见的引用大量参考文献、甚至是引用有关学者的会议发言和私下交流意见,都充分表明作者善于吸收、借鉴他人的已有研究成果和有关观点,能够反思并修正自己的观点。这也是作者一贯提倡学术批评、鼓励学术争鸣的鲜活实例。
推荐者介绍:
戴孟勇,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著:《民法原理与实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出版;论文:《先买权:理论与立法》一文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物权法教程》(江平主编)主要撰稿人、《物权法》(马俊驹主编)主要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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