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相关材料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仲裁协议,请携带仲裁协议或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原件,以供立案审查;

2.具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等材料,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的份数为:

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简易程序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一式五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额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时,还应当按照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增加相应份数。

 

提示:

1、以上材料均使用A4纸。

2、本会提供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示范仲裁文书格式,供您参考及填写,详见本网站服务大厅-文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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